1月2日报道:《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电商活动有了新的法律进行规范。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看,它与老百姓有啥关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表示,《电子商务法》与每个老百姓相关,不仅引导大家依法从事网络交易,而且对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高富平教授告诉东方网记者,《电子商务法》是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而不是一部消费者保护法,利用网络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是普通的消费者,首先且主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2013年修改后的《消法》已经特别关注到利用网络购物产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比如确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能够为消费者网络消费提供充分而有力的保护。
高富平说:“但这也并不等于说,《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不保护,恰恰相反,它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经营行为规范的一个重要目的或出发点就是保护弱势消费者。”
高富平举例分析说,《电子商务法》中不少条文体现了对消费者保护,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了商家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第十七条是旨在保护消费者条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了特别规定,表现在两个条文:第十八条给了经营者精准商业推送树立规矩,不得仅对消费者作精准推送(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还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以保护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规定外,《电子商务法》中用了20条的条文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安全,以具有保护消费者的作用。例如,平台对平台上商户合法经营负有必要的监督管理义务,如果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罚可达200万元。从这些内容来看,《电子商务法》虽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又处处体现了对消费者保护。
在高富平看来,《电子商务法》是世界上首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是一部“互联网+时代”的商法。网络交易本质上是在数字环境下的开展的远程交易,对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依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数字化呈现”,合同的缔结、价款支付等都是利用网络完成,这带来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他认为,《电子商务法》从电子商务主体、网络交易缔结和履行等方面全面地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为网络交易营造了安全的交易环境,有利我国的电子商务既高效便捷,又安全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