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整治搭售行为、押金不退……这些行为都将有法律进行规范,电商领域的诸多空白也正逐步被填补。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议稿将销售商品的网络主播、微商等纳入经营者范围,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并对个人不办理登记情形作出规定。
微商纳入经营者范畴
“零星小额交易”无须工商登记
草案三审稿规定,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路路认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是商事法治的应有之义,将微商纳入监管是符合法理的。不能因为将商事经营行为从现实社会转移到微信、微博,或者直播平台中,就免除了监管,这显然说不过去。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放入监管范围,这是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因为实际上微商现在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
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需要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认为,对这类人群免除市场主体登记,可以减轻这些人的负担,也体现了法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精神。董毅智律师认为,对于小额交易,可以不通过行政许可,这个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的,但具体的监管细则,可能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对大数据“杀熟”等说不
搭售行为须提示消费者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怪象,草案三审稿中有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贾路路认为,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可以用于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也可以被拿来“杀熟”。而在尊重当事各方的自由意愿,平衡当事各方的利益的基础上,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的商业推广无可厚非。而本条规定基于对消费者个人特征及其衍生出的权益的保护而弱化或者限制大数据在商业推广中的应用的行为矫枉过正,侵犯了商事主体的营业自由和消费者的缔约自由。
对于“霸王搭售”的情况,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贾路路认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草案三审稿中的相关规定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法律上否定了商家这种投机取巧的销售模式。
草案三审稿还对押金退还问题作了规定,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