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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索赔1元,告的是19岁大学生!到底为了什么?

时间:2019-10-26  编辑:邢台网络公司

  事发今年5月16日,大学生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说他的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进行赔偿。因李某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按照提交相应理赔材料之后,案外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了3050元。

这边支付宝开始从自己的后台严查这起盗刷,看看安全漏洞在哪里。

这边剧情发生了神转折。

 6月22日,李某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公司事后在法庭上说,“人脸校验”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其他人无法采用“人脸校验”方式操作支付宝账户。李某在被挂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亦与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

认为“盗刷”是谎报,由此引发支付宝的自查是浪费支付宝的服务资源,侵害了支付宝的服务系统。

支付宝此番起诉的依托是《支付宝服务协议》,打的是违约之诉。

  《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如用户从事可能侵害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向支付宝进行赔偿。李某在其提交的理赔文件中承诺:如作出虚假陈述,将向支付宝进行赔偿。

  因此,支付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1元;2、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上,李某辩称,其手机并未丢失,系同学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户、密码支付了就业安置费,其不存在虚构“盗刷”骗取赔付的事实。

  法庭调查后认为:该解释明显具有不合常理之处,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而不予归还,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予以告知,亦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私自对账户支付密码进行修改,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另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所谓“盗刷”的三笔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也明显不符合学校交费的交易模式。

  所以,最后法庭认为,李某的账户出现的操作与李某报案陈诉不符,李某的报案、庭辨以及事后解释的事实,三者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故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主张按系统数据反映情况,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符合司法上的事实推定规则,本院予以采纳”。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李某确实说谎了。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违约经济损失共计10001元。

  因为当时李某说账户被盗刷,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李某的行为还涉及到骗保。承办法官说,事后李某把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已经退赔,至于就骗保是否追究责任要看保险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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