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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建议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门槛降低为10万元损失

时间:2018-3-15  编辑:邢台网络公司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提交了《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董明珠建议国家完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范围、保密的时间限制和保密的责任;建议设立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受害人明确的补偿以外,侵权人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建议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由50万元的直接损失,调整为10万元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

   董明珠在建议中指出,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创新者自主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在现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为快速获得竞争对手的独特优势,越来越多的以卧底、间谍、恶意挖人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侵害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2007年中国涉及商业秘密条款的诉讼案件数量约为366件,2016年达到约4090件,增长11倍。

   董明珠认为,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人才非正常流失带来的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的泄露;二是创新主体的商业秘密泄露后维权困难。
董明珠指出,某些企业为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恶意挖掘竞争对手的技术人才,且挖的速度,已经超过了企业内培养人的速度,造成创新型企业人才非
正常的流失,损失惨重。

   为提升创新水平,格力平均要花5-10年才能培养一名优秀研发人员,研发经费不设上限,按需分配。但近几年,格力电器辛苦培养的员工经常被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各种形式恶意挖走,仅2014年,格力电器就被挖走几百名技术人员,一方面证明了格力技术的先进性,另一方面,人员的非正常流失,使得原本大量投入人力物力研究而获得的技术秘密和成果被泄露,因为商业秘密泄露,格力产品新上市不久,竞争对手马上推出了相似的产品。这严重影响了格力电器的创新速度、正常经营和市场竞争。

   此外,格力电器与核心骨干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格力电器会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的员工离职后1-2年内应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就职。但挖人企业会给员工想出各种办法来规避法律漏洞,例如,某员工离职后,名义上他没有去竞争企业,将人事关系挂靠在一个不相关的企业,而实际上是为竞争企业服务。

   她在建议中指出,随着社会发展,人才的流动是正常的。但恶意挖人的企业通常利用无法兑现的承诺和待遇(如职位晋升、待遇提高等)引诱人才,甚至将整个技术团队一并挖走,其意不在人才本身,而是希望通过恶意挖人窃取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或最新研发项目,获得专利和技术优势,快速地从中获取利益,其是以窃取企业知识产权为目的,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其产生的恶劣影响不容小觑——有经验的人才频繁被恶意挖走,将导致企业不愿意招录、培养无工作经验的应届大学生,而倾向于互相恶意挖角、对人才奉行“拿来主义”思想。长期如此,将导致企业人才梯队无法得到有效培养,知识技能无法沉淀,会造成整个国家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升,并影响国家就业环境。

   董明珠还在建议中指出,中国创新主体的商业秘密泄露后维权困难。一般情况下,企业均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希望通过合同,防范员工通过各种方式泄露企业机密。目前,国家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但是内容相对散乱且难以操作,同时商业秘密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予以追诉,否则将败诉或者不予立案。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多头性,企业为了收集证据,需要依靠公证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难度可想而知。并且,侵权人毁灭、转移证据的速度极快,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法律救济难度。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层出不穷,数量激增,更加体现了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体制的不健全,实施的效果不够理想。

   在国家鼓励创新的时代,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到位,会严重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影响国家创新战略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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